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 郭向伟,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 秦锋,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科员。
被执行人 孙永权,男,1963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合隆镇朱元子村东魏家屯。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165号行政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农国土行字(2015)第165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