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远诉通化市国土局变更土地登记行政再审审查裁定书

2016-07-12 18:5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40号

李恩远诉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变更土地登记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通中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恩远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恩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