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40号
李恩远诉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变更土地登记一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通中行终字第18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恩远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恩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