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213号
葛淑云诉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吉中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葛淑云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葛淑云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