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 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 郭向伟,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 武晓娜,女,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东五里界村。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49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武晓娜作出农国土行字(2015)第49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5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总用地面积为2.1222公顷,该宗地位于农安镇东五里界村。该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农安镇东五里界村村民武晓娜占用集体土地838.44平方米用于建设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武晓娜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进程。该批次用地征地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武晓娜在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6月29日向武晓娜送达。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申请执行人意见:要求法院依法裁决,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5)第49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49号行政决定。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