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审9号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
法定代表人丁日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贺,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中队长。
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边书龙。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人社监理字(2015)1004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杨晶工资款3517元、拖欠劳动者杨柳工资款675元、拖欠劳动者李红工资款3203元,经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后,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了德人社监理字(2015)1004号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支付劳动者杨晶工资款3517元、劳动者杨柳工资款675元、劳动者李红工资款3203元。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德人社监理字(2015)1004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伍拾元(¥50.00元)由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