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审10号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
法定代表人丁日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贺,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中队长。
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边书龙。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人社监罚字(2015)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调查,该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了德人社监罚字(2015)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要求报送材料,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德人社监罚字(2015)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伍拾元(¥50.00元)由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