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审10号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

法定代表人丁日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贺,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中队长。

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边书龙。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人社监罚字(2015)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调查,该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6日作出了德人社监罚字(2015)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要求报送材料,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德人社监罚字(2015)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伍拾元(¥50.00元)由被申请人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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