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赔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秦香瑞,男,193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上诉人秦香瑞因请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给予回迁安置及给付租房款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行立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秦香瑞上诉称:上诉人的房屋在2005年3月的搬迁前普查登记中存在错登及漏登的情况,2012年营城街道办事处才承认上述事实并承诺给我分户回迁安置并出具了证明。但此后,营城街道办事处没有履行证明中的承诺。上诉人无奈,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香瑞提出的要求营城街道办事处履行安置回迁承诺及给付租房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秦香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窦 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