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审12号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
法定代表人丁日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贺,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中队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枫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米沙子镇黄家村榆树林屯。
法定代表人刘力伟,总经理。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人社监理字(2015)1003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吉林省枫邦木业有限公司拖欠董俊平、刘文斌2名劳动者工资,经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后,于2015年8月7日作出了德人社监理字(2015)1003号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吉林省枫邦木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决定如下:支付董俊平、刘文斌2人工资款人民币共计1.64万元。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枫邦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德人社监理字(2015)1003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壹佰肆拾陆元(¥146.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省枫邦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