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在权与榆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初字第53号

原告姜在权,男,194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高中会,代市长。

第三人榆树凯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在权诉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代理审判员  亓晓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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