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初字第53号
原告姜在权,男,194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高中会,代市长。
第三人榆树凯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在权诉被告榆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会志
代理审判员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代理审判员 亓晓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