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审11号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
法定代表人丁日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贺,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中队长。
被申请人德惠市惠发街泰瑞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德惠市惠发街道松柏村二社。
经营者,崔成武。
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人社监罚字(2015)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德惠市惠发街泰瑞驾驶员培训学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惠发街泰瑞驾驶员培训学校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申请人德惠市惠发街泰瑞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