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刘福,男,汉族。
被告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磐石市磐呼路。
法定代表人于东成,局长。
第三人蔺云鹏,男,汉族。
原告刘福不服磐石市国土资源局为吉林磐石市河南街机械修理部颁发磐国用(2011)第028431369号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对该案第三人蔺云鹏的告诉主体有误,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福承担。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