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与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初1号

起诉人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经理

2016年1月7日,本院收到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程序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珍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代理审判员  李兆义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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