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初1号
起诉人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经理
2016年1月7日,本院收到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程序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明珍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代理审判员 李兆义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