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5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3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月,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艳辉,二道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刘崑,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因被申请人刘崑未主动履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二政征补字[2014]第64号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搬迁义务,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刘崑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楠楠
审 判 员 赵春生
人民陪审员 田雪峰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