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书
(2015)宁行初字第46号
原告姜忠林。
委托代理人薛连政。
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第三人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穗建。
委托代理人裴洪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忠林请求确认被告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忠林承担。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芹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