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宁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李亚梅。
委托代理人王强。
被告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康文举。
被告松原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董强。
委托代理人宛宝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梅诉被告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松原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亚梅于2015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徐淑范
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