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非执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委托代理人刘洋。
委托代理人刘国志。
被执行人李忠武。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国土资<责>字【2015】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3年7月10日,经省政府批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对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吉国土资耕函【2013】297号《关于松原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3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倪家窑村总面积22.3442公顷土地。被执行人李忠武的土地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9月24日在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倪家窑村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并通知被执行人李忠武到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倪家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领取安置补偿费等。经过工作,被执行人李忠武对上述安置方案不接受,拒绝交出土地。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松国土资<责>字【2015】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李忠武交出土地。被执行人李忠武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催告,被执行人李忠武仍未履行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松国土资<责>字【2015】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李忠武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忠武依法应当履行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松国土资<责>字【2015】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