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豹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行初16号

起诉人:徐金豹,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生,审计师,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徐金彪,男,汉族,1956年1月11日生,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北极派出所退休人员,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永红小区3号楼7单元105号。

2016年3月23日,本院收到徐金豹的起诉状,起诉人徐金豹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徐金豹诉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弄虚作假、被利益集团所左右,是违法犯罪的帮凶和保护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征收行为程序违法,没有直接送达给徐金豹或公告过征收决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徐金豹的房产证是吉林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应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的越权行政行为无效,且该征收决定及公告未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徐金豹请求:依法确认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丰政房征[2014]7号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在我院依职权调取的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吉市丰政房征[2014]7号关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中,已明确交待“被征收人如对《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吉市丰政房征[2014]7号)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金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徐金豹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金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李 昂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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