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梅等诉吉林市教育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行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彦等22人(具体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宋彦,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诉讼代表人:董宝林,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诉讼代表人:韩丽华,女,回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宋彦等22人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宋彦等22人上诉称,原裁定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宋彦等22人系国家认定的合法民办教师,可至今没有享受国家有关民办教师的相关待遇,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不仅是政策调整范畴,也是法律法规调整范畴。因此要求吉林市教育局公开“民办教师相关政府信息”,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吉林市教育局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其不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侵害了宋彦等22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宋彦等22人起诉吉林市教育局公开政府信息,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立案。综上,请求:1.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4行初6号行政裁定;2.依法立案,依法审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宋彦等22人因落实民办教师待遇问题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吉林市教育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与民办教师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宋彦等22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李昂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彦,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晶,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隋桂云,女,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艳芬,女,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灵坤,女,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朋英,女,汉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延成,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志超,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邱春梅,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艳梅,女,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泳庆,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邬连春,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彩荣,女,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宝林,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桂霞,女,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鑫佰,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玉珠,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国萍,女,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本清,女,满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丽华,女,回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姚翠云,女,满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守国,男,回族,1967年4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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