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船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高金鼎,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冯高华,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惠,吉林市乡镇房地产管理处市场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元,吉林市乡镇房地产管理处科员。
第三人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9号楼9-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洁,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22号楼6单元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赵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金鼎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吉林市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同年3月2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金鼎于2012年6月5日以其吉房权船字第3-0510-2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坐落位置系新山村北山街新风胡同,原称林家沟,1965年市政规划时更名为新风胡同,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金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金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韩广臻
人民陪审员 陈艳华
人民陪审员 王岩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夏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