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鼎与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6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船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高金鼎,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冯高华,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惠,吉林市乡镇房地产管理处市场管理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元,吉林市乡镇房地产管理处科员。

第三人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恒山西路9号楼9-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玉洁,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辽东小区22号楼6单元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赵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金鼎诉被告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吉林市阳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同年3月2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金鼎于2012年6月5日以其吉房权船字第3-0510-2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坐落位置系新山村北山街新风胡同,原称林家沟,1965年市政规划时更名为新风胡同,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金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高金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韩广臻

人民陪审员    陈艳华

人民陪审员    王岩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夏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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