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孙龙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被执行人孙龙善。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0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松原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拆迁被执行人孙龙善座落在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的房屋及附属物,双方因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经松原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30日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了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0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孙龙善在法定期限内对裁决书既未申请复议和起诉,又未履行,现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04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期限内松原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孙龙善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孙龙善依法应当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0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O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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