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彩霞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行初3号

原告李彩霞,女,汉族,1942年5月4日出生,原磐石市医药药材公司退休职工,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马延龄(李彩霞丈夫),汉族,1942年6月28日出生,原磐石市经委职校职工,住址同上。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

委托代理人夏楠,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

委托代理人崔远忠,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霞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一案中,磐石市人民政府在诉讼中针对原告的复查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履行了行政职责,原告李彩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彩霞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彩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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