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霞与松原市监察局不履行行政监察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7行终22号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行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霞,女,1970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宁江区文化街2委。身份证号码220702197004050261。

委托代理人姜海欧,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宁江区文化街2委。身份证号码22230319710041121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监察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长城胡同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啸臣,该局信访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庆富,该局第一纪检监察室检查员。

上诉人袁霞诉被上诉人松原市监察局不履行行政监察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袁霞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3日以EMS快递向被告邮寄了《依法行政申请书》(见邮件附件,单号:1020137535908)。被告于2014年8月5日签收后,至今早已超过法定期限。但被告既未依法监察也未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行政监察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行政监察的法定职责违法;判决被告依法限期履行行政监察的法定职责;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提供了相关证据。

原审被告松原市监察局辩称,1、原告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我局的受理范围,我局将原告的申请转至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的行为合法。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属于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综上,我局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提供了如下证据:1、来信登记表、2014转办市直单位信访件统计表,证实被告收到原告的《依法行政申请书》后,经审查将该申请转至有关部门办理的事实。2、《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证实原告所反映的事项不属于被告的受理范围。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3日,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依法行政申请书》,认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制止临江阁工地违法施工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申请被告依法督促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临江阁工地违法施工行为立即进行查处;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因事态紧急,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原告。被告收到该申请后,经审查后将该申请转送至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行政监察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监察机关作为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袁霞的起诉。

上诉人袁霞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对原审的证据1,即来信登记表是本案被诉到法院以后作出的。对原审的证据2是2014年8月12日印发的与本案无关。二、原审认定“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是完全错误的,上诉人对松原市建设局及其法人代表、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进行举报申请监察属于行政监察范围。且被上诉人的不作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起诉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格主体,原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驳回原告起诉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判定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行政监察的法定职责。

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属于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永学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薛静波  

二○一六年三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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