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与袁春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材林。

委托代理人祁霁。

被执行人袁春生。

委托代理人宋艳春。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5)2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松原市松韵小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袁春生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执行人袁春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6日作出松政房征补(2015)2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袁春生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亦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现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松政房征补(2015)2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袁春生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春生依法应当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松政房征补(2015)2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佳坤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