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祁霁。
被执行人梁喜成。
委托代理人王密成。
委托代理人张伟。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1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松原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拆迁被执行人梁喜成座落在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的房屋及附属物,双方因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经松原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30日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了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1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被执行人梁喜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裁决书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1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期限内松原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梁喜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喜成依法应当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松住建拆裁字[2015]第010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