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德行审字第20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磊,德惠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天财,住德惠市。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天财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失去联系,不能继续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刘天财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刘天财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