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83行初6号
原告德惠市惠发街车爵仕汽车美容装饰专营店,住所地德惠市新华街与松柏路交汇。
经营者张立荣。
被告德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住所地德惠市西人民街与德惠路交汇,城市节水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忠福,主任。
原告德惠市惠发街车爵仕汽车美容装饰专营店诉被告德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德惠市惠发街车爵仕汽车美容装饰专营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撤消其对原告的处罚,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惠市惠发街车爵仕汽车美容装饰专营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德惠市惠发街车爵仕汽车美容装饰专营店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