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与程凤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尹德亚。

委托代理人董衍福。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被执行人程凤芹。

委托代理人韩国强。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1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需要拆迁被执行人程凤芹座落在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的房屋及附属物,双方因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经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24日对双方的争议作出了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1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被执行人程凤芹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裁决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行政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现该行政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催告,被执行人程凤芹仍未履行该行政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1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定期限内松原市万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程凤芹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程凤芹依法应当履行该行政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松住建拆裁字(2015)年第01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

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