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55号
原告徐天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十稳,男,汉族。
被告磐石市林业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德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磐石市国家重点公益林致富管理站。住所地:磐石市致富林场院内。
委托代理人王德祥,该站监管员。
被告磐石市致富林场。住所地:磐石市致富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殿双,场长。
委托代理人别会凯,副场长。
原告徐天林与被告磐石市林业局、被告磐石市国家重点公益林致富管理站和被告磐石市致富林场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天林要求变更增加了120万元赔偿诉讼请求,重新向被告提出申请赔偿,故原告徐天林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天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天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徐天林承担。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