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磐行初字第6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狄桂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义,北京大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狄桂琴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抵押行政登记,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告和第三人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狄桂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桂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狄桂琴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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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