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桂琴与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地产抵押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磐行初字第6号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狄桂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义,北京大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狄桂琴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抵押行政登记,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告和第三人分别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狄桂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狄桂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狄桂琴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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