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磐行初字第3号
(2013)磐行初字第3号
原告赵贵,男,汉族。
被告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管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西举,建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兰波,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贵不服被告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给予赵贵苗木补偿决定,要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贵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贵承担。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