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与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苗木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磐行初字第3号

(2013)磐行初字第3号 

原告赵贵,男,汉族。

被告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管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西举,建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兰波,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贵不服被告磐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的给予赵贵苗木补偿决定,要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贵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贵承担。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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