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与孙青志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委托代理人高望。

委托代理人王强。

被执行人孙青志。

委托代理人蔡廷一。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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