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02行审36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德明。
委托代理人高望。
委托代理人王强。
被执行人孙青志。
委托代理人蔡廷一。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吴亚文
人民陪审员 李国伟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