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与陈凤阁不服房屋权属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德行初字第3号

原告陈凤阁,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陈秀敏(陈凤阁之女),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赫哲,市长

第三人陈秀文,住德惠市。

原告陈凤阁不服德惠市德惠市人民政府2002年3月17日发放的吉房权德字第478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凤阁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凤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凤阁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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