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德行初字第3号
原告陈凤阁,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陈秀敏(陈凤阁之女),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赫哲,市长
第三人陈秀文,住德惠市。
原告陈凤阁不服德惠市德惠市人民政府2002年3月17日发放的吉房权德字第478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凤阁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凤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凤阁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贾晓秋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