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峰与磐石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张庆峰,男,汉族。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夏楠,男,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刚,主任。

原告张庆峰不服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了磐市政房征(2012)051号《关于撤销市政房征补(2012)0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原告张庆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庆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庆峰承担。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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