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38号
原告张庆峰,男,汉族。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夏楠,男,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刚,主任。
原告张庆峰不服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了磐市政房征(2012)051号《关于撤销市政房征补(2012)0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原告张庆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庆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庆峰承担。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