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霖,男,汉族。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文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住所地磐石市宏升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尹宝成,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德才,该支行职员。
第三人曹金成,男,汉族。
原告张霖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抵押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霖认为该案诉讼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霖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霖承担。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书 记 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