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士君与磐石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2 18:5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37号

原告尉仕君,男,汉族。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夏楠,男,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刚,主任。

原告尉仕君不服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了磐市政房征(2012)050号《关于撤销市政房征补(201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原告尉仕君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尉仕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仕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尉仕君承担。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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