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4行初9号
原告逯清,男,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涝洲镇。
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
原告逯清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逯清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逯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逯清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代理审判员 李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