逯清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4行初9号

原告逯清,男,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涝洲镇。

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

原告逯清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逯清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逯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逯清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代理审判员     李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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