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某某县公安局诉公安机关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722行初8号

起诉人:程某,男,汉族,住址长岭县。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起诉人程某以某某县公安局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于2011年6月16日中午骑摩托车行驶至长岭街和北环路路口时,行驶的交通信号灯是左转弯绿色箭头信号灯,此时对面行驶过来的一辆电动车将其撞倒。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交通信号灯安装错误,起诉人认为某某县公安局未能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交通信号灯,从而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某县公安局依法改变交通信号灯,同时赔偿自己的各种经济损失并追究某某县公安局局长的相关责任。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程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 娜

审判员  赵 瑞

审判员  余大焕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海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