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萍与磐石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49号

(2012)磐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周淑萍,女,汉族。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

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德,主任。

原告周淑萍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磐市政房征补[2012]0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周淑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淑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淑萍承担。

审 判 长  付忠华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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