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磐行初字第49号
(2012)磐行初字第49号
原告周淑萍,女,汉族。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
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德,主任。
原告周淑萍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磐市政房征补[2012]0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周淑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淑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淑萍承担。
审 判 长 付忠华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