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发远与磐石市农业局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磐行初字第1号

原告孙发远,男,汉族。

被告磐石市农业局。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江,局长。

第三人曲春才,男。

原告孙发远诉被告磐石市农业局、第三人曲春才不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发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发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发远承担。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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