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伟与吉林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4行初4号

原告李志伟,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司法厅,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9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伟诉被告吉林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李志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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