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04行初4号
原告李志伟,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司法厅,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9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伟诉被告吉林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李志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志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