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君汽车计价器维修服务站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193行初4号

原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君汽车计价器维修服务站,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北方汽贸城10-3幢0单元115号。

经营人安伟军,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928号。

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1599号。

原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君汽车计价器维修服务站因计量行政许可一案,诉被告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不履行给原告颁发维修、安装出租车计价器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颁发维修、安装出租车计价器行政许可不是被告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的法定职责,原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君汽车计价器维修服务站在本案错列被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经释明,原告拒不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君汽车计价器维修服务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勇豪

人民陪审员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孟祥歌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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