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地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崔焕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方,系该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方杰,系该局林业稽查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陈连花,女,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临江市。
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根据临林稽林罚决字[2014]第100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执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因申请人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临江市林业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