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2 18:54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582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铸瑶,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副队长。

被申请人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隋焕新,校长。

委托代理人隋志刚,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集安市。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国土决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铸瑶、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隋志刚到庭参加听证。

查明:申请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在2015年4月占用集安市麻线乡太平村四组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建练车场,占地面积19410.36平方米。依据麻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下发集国土决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19410.36平方米坑塘水面及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8231.08元。处罚决定书送达后,2015年6月17日、2015年9月8日,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分两次代收了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缴纳的罚款58231.08元。

经审查,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集国土决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国土决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逾期被执行人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不履行义务,由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代履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集安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政男

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O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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