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行终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幸福冷冻食品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李超然,该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力跃,男,汉族,1949年8月9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幸福冷冻食品厂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幸福冷冻食品厂上诉称,吉林市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截断吉双公路,影响了上诉人正常通行及其他权益。依照公路法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和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吉林市交通运输局是吉林市政府下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其属下非法人单位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是法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公路的行为。吉林经开区九站乡交通办公室是吉林经开区的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吉林省公路条例,被封堵路段在吉林经开区辖区,吉林经开区九站乡交通办是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负有保护道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公路的行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王东
代理审判员 李昂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