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与吉林省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年朝行立字第00004号

(2014)朝行立字第4号

起诉人王炜,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2014年7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炜的起诉状,诉吉林省信访局要求:一、判令吉林省信访局放弃履行职责违法;二、判令对所下达告知书,行文给出正确解释;三、判令正确履行职责,依法给出不受理的依据,明确救济途径;四、判令办公室主任曹理德,对渎职行为公开道歉。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年5月10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单”,内容为“王炜同志:2012年4月25日,你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信)事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请你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起诉人王炜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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