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岩与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吉丰行初字第2号

原告:孙继岩,男, 194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乔俊良,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孙维国,区长。

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毕德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英伟,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继岩不服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依据第三人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收储中心申请,于2012年1月12日所作的吉龙裁字[2012]014号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龙裁字[2012]014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7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吉龙决字[2012]001号行政决定,撤销了其所作的吉龙裁字[2012]014号行政裁决。原告孙继岩因所诉行政裁决已经被撤销,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故于2012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孙继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继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长  秦玉凤

审判员  贺嘉伟

审判员  王春晓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卢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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