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81行初1号
原告:吉林省临江市利民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邰相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延斌,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处主任。
原告吉林省临江市利民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认为被告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另行组织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临江市利民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继英
审 判 员 袁秋林
代理审判员 吴燕飞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