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果与九台市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4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初14号

原告孙红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原告孙红果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其作出的即原告所诉的强制戒毒决定予以撤销,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红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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