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初14号
原告孙红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金,局长。
原告孙红果诉被告九台市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其作出的即原告所诉的强制戒毒决定予以撤销,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红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