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25号
(2015)朝行立字第25号
起诉人葛允芳,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2015年7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葛允芳的起诉状,起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要求判令:1、确认被起诉人于2011年10月10日发布的征收决定违法;2、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规定,起诉人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应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本院管辖。经向起诉人说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葛允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