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初字第244号
原告李涤飞,男,194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周晓丹,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西双阳大街500号。
法定代表人唐铁生,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敬东,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颜春霞,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涤飞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涤飞以其决定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涤飞提出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涤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涤飞负担。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窦 智